|
|
发表于 2015-7-15 15: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时所需携带的资料有: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