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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4: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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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免税项目。但这里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均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树苗、花卉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植物类—其他植物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属自产的就应当免税,销售外购的以及外购后又生产、加工销售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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