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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4: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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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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