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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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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20: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B两个自然人股东成立的甲企业,经两个股东协商达成协议,在甲企业存续情况下,分立出乙公司,A、B股东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甲企业是否涉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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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2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被分立甲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因此,财税〔2009〕59号文件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的相关规定,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由于当事方部分为自然人,原则上,该重组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但有的地方有特别规定,如: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规定:

    13、问: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甲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乙企业自然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上述规定,对企业分立业务,自然人股东所取得股权不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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