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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国资委所属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子公司的贷款均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公司贷款后按子公司所报贷款计划分拨给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将贷款利息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现在我们公司开发的花园小区项目已经竣工,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清算时为开发花园小区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
某公司财务科 李平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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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1-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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