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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策实务盘点24: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前期调增后期调减)
2014年政策实务盘点24: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前期调增后期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例】某企业购置一台电脑,该电脑计税基础为1.2万元,企业会计核算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3年,假设该计算机预计没有残值。每年税会差异及调整情况见下表:
时间 会计计提折旧 税前准予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第一年 6000 4000 2000
第二年 6000 4000 2000
第三年 0 4000 -4000
合计 12000 12000 0
在该例的税务处理中,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对计算机折旧计入损益(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只是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形成暂时性差异。虽然第三年会计核算未计算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仍应允许其当年扣除4000元。从本例分析,税会暂时性差异不适用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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