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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资产损失扣除办法新旧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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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5号公告对损失金额较小的不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证明,体现了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思路,比如林业部门有相当多的损失金额较小的资产损失,如果都需要提供专业技术鉴定证明,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不菲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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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25号公告对无形资产报损提出了要求,前提是失去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这里注意“和”,即两种价值都没有了,既无使用价值,也没有转让价值才可以申报扣除,两种价值只要还有其一,即不得认定为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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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5号公告对资产清偿证明给予了重要地位,要想扣除一般必须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在没有取得上述证明情况下,在三年以上才可以申请扣除,同时又对额度作了规定,即余额在300万(这里的300万应当指该事项总计余额)以下的也可以在不具备清偿证明情况下提供其它资料可以扣除,反之,超过300万则必须有资产清偿证明。
  取消了88号文件打包出售、公开出卖、拍卖方式的规定,上述转让行为属于清单申报的转让或销售非货币性资产部分,不必要专项申报。
银行代垫的诉讼费因为其特殊原因,应当也作为债权投资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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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88号文件中可收回金额5%的表述已取消。未能完成清算的,即不能确定实际损失发生额的,应当理解为全部股权投资损失,先予以税前扣除,以后完成清算时还能收回部分,则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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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25号公告43条要求委托贷款必须是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委托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是违规的,不能扣除,委托经营机构理财,上述经营机构也应当是法定的,具体按照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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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联方的损失并非不能扣除,也就是说关联交易并不都是避税的,但由于税务机关本能的怀疑,为了证明自已的清白,关联方就要付出非关联方所不曾有的艰辛,得作专项说明并出具中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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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点评:2011年A企业利润额100万,其中有50万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得到税前扣除,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50)×25%=37.5万,2012年企业亏损100万元,而该项损失经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作专项申报扣除,则上年多交的1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增加可弥补亏损50万元,合计可弥补亏损150万元。
  2011年A企业利润额100万元,当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但未作会计处理,2012年补做会计处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2012年企业亏损150万元,根据25号公告第4条规定,上述50万元不得追溯到2011年申报扣除,而2012年计入的资产损失也不得在2012年前税前扣除,即2012年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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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5: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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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8: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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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8: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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