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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人退伙(retirement of initial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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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10: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他(或她)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从法律上说,原合伙人的退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建立,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发生变更。合伙人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方可将其合伙企业的债务负偿还之责。造成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而未指定其继承者,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协议而被开除,或者合伙人所持的合伙权益被扣押等。下列三处情况会使退出的合伙人权益与其资本金额不等:(1)存在着会计误并;(2)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存在差异;(3)存在着未入账的资产,如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会计误差一经确认,应当按比例(一般为损益比例)调整合伙人的权益账户。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等时,按比例增加或减少各合伙人的资本。对于可能存在的商誉,在退伙时也应予以考虑 。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就会影响到合伙人的正当权益。

  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而退伙,若马上抽回资本,势必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这样,在合伙协议中可能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人退伙时推迟一段时间再支付资本款,也可以分次归还,但需向退伙人支付得息。这时,合伙企业应将退伙人的资本转为合伙企业的负债。同时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

  原合伙人退伙时可以采用商誉和确认全部商誉两种方法。确认全部商誉,指确认退伙行为所隐含的合伙企业全部商誉,商誉由各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享。红利法不确认商誉,只根据退伙行为调整合伙人伙权(见商誉法和红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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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 12: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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