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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挂失与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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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如何办理挂失业止付手续?
  【解答】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失票人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以下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欠缺上述记载事项的,银行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前和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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