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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9: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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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货物长达三年没能向对方索取发票,要承担履行代扣代缴的责任,也就是有了需为对方垫付对方由于没有开具发票而少交了的税的风险。
2、40万元的应付款,减除上述需履行的垫付税款后,确实已超过三年未曾发生过的或未为向对方作出确认过的,可以转入工业品业外收入,并入当期所得计缴所得税。
3、对方已关闭并不说明这项负债不用偿付,需知道关闭企业的债权是可以不经债务人的确认也是可以转让的。
4、100万元货物的质量问题怎么样呢?要不要作财产损失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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