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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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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三)听证终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例题22】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决定之前无需告知纳税人有听证权力的有( )。
A、50000元罚款
B、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C、扣押应纳税商品、货物
D、调取当年度涉税账本、资料
E、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注:大家先做一下,有问题多多交流,答案会在今后贴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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