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商品时赠送客户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以下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赠送给确定的个人的礼品,属于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属于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不属于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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