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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变造海关税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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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8: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金税、金关信息比对盲区,大量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以抵扣销项,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形成完美骗税链条……近日,武汉市国税局破获全国首例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8个月的时间内,涉嫌骗税2600余万元。目前,嫌疑人洪某已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发现,武汉德盛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一方面非法取得经过变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方面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者是公司的进项税额,后者是销项税额,两相虚抵,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流向30多家需要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企业,洪某按开票面额的7%收取手续费。  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该公司涉嫌骗税金额2600余万元。  为洪某提供变造发票的林某(在逃)摸透了金关、金税系统在比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仅核对单号、时间、税额等信息,而很多企业进口农产品后,因免税不需抵扣进项税,于是在获得这些农产品缴款书信息后进行变造。武汉市国税局建议,海关和国税稽核比对系统应增加比对项目,减小纳税人变造海关完税凭证的可能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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