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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10: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供应部零星采购,供应商不给开票。采购人员直接拿自己的身份证去税务代开,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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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4: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来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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