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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当中,经常会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那么转让前的税收责任,究竟是由转让后的投资人承担,还是由转让前的投资人承担呢?
/ A$ n' d! V/ @/ K: V* ~关于这个问题,要分几步来理解:
5 V: ~7 m) B* F" d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责任,实际上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明确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责任,最典型的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少缴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等;第二个层次则是明确归属于投资人个人的税务责任,最典型的就是个人所得税。
3 o/ ^( O; b9 e7 G因为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以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这时候实质上偷逃税的是投资人个人,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同样的,追缴税款时,个人投资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责任补缴税款。
2 v! f8 |1 o4 U) c0 w% d I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明确的向产生纳税义务投资人个人追缴。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对于转让前产生的个税,是由原投资人产生的纳税义务,与新投资人无关,由原投资人进行承担。 ! g7 O( K6 d2 T7 K! P( P/ r
其次,对于增值税、印花税等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责任,同样要分两个层次。 / O7 G6 q0 h9 ? `; m) r% `! }2 s* V
第一个层次,该税务产生的债权,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应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 9 j" ?, Y7 H# y2 o
第二个层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不了,则由投资人清偿,那么,这里的投资人,究竟是转让前的投资人,还是转让后的投资人呢? : R6 ~! ^0 I/ i% f! j8 J% s4 Z/ S
我们从保护债权人角度来看,对于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是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投资人个人的信用、偿债能力之下,产生的债权,这时候,如果一律规定由转让后的投资人承担债务责任,很明显与债权发生时,债权人的利益预期不相符。 0 A/ h+ T7 R8 t' l2 m: Y ?' i+ z& H
在利益预期不相符下,如果转让后的投资人没有能力偿债,那么就会形成一方面,违背债权人债权形成时的利益预期,另一方面又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 2 G) n+ q" B$ a2 V- R! n) z
简单的说,就是既不认债权人的“所想”,又未保护债权人“所需”。
4 `6 D0 R9 ]7 ]' w而如果反过来,由旧投资人承担相应债务,即便在最极端的情况,旧投资人无法偿还,但由于债权人当初形成债权时的预期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时候明显更公平合理。
# I3 |5 A, J' R说直白点,就是愿赌服输。 8 q, s$ j6 P" X) ~% N
另一方面,我们从债的转移角度来说,假如是旧投资人将债权人的“债”转让给新投资人。而按照合同法来说,这种债务转让,并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因此,债权人仍然是向旧投资人追索。
, `6 _, j _% E3 S& m" ]另外,我们从财产受益角度来分析,对于转让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受益人为原投资人,而新投资人并未受益的情况下,以新投资人为追索对象,很明显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5 n3 L. k. d; r! ^# f5 I当然,如果新投资人承诺承担转让前债务的话,按照民法尊重意思表示的原则,且有利于债权人,这时新投资人可以成为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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