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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 k+ k( |8 `* F2 L. j( q$ t( z3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9 M' U$ z7 [3 e, e. k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 g. B8 |1 o) h5 [% f4 \9 n0 M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 P* v' f7 J6 e"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 `% y, u H7 y/ ]4 ]7 f: z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0 m8 q9 r# s9 B d$ t0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 v' w# u; L" b: T* p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 ?: r6 k; p* b0 o# N. E4.生活补贴
% j! [& Y. ^" O5 s9 h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4 l7 z$ ?2 Y# Z6 C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y g+ a4 {" R
5.救济金
: H& Y. D2 z8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 h2 m4 ]5 s/ S+ U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K' a1 j* P9 l5 \1 q" C& K6.抚恤金 " L1 u/ R8 O3 H% y1 K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H, n+ X& { y$ u' b+ w% N( C
7.工伤补贴 ) d2 O. \% H! V- l$ w. a&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 v5 E4 _) O+ l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C! d. a& ?' u8 x* y# m8.差旅费津贴
. U" |4 [4 `; X2 e @0 W$ x( 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 f" P. C! ?- `0 B3 l( Z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 j4 x1 y3 |5 Y" I9 q& ?- U
9.误餐费
`+ ?0 [( c" |, v0 F* _& n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 O- H. @* O7 U6 ~3 ]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h& o7 e1 t5 Y( G) J6 y8 C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 m+ j) }/ H3 v, q" k* `4 Y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 c" @+ |5 Q @$ R' u
1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3 b) ^! n6 d% @! A1 j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I T9 ^6 b% r# h4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D# U8 S) h( j: Z' p/ \8 R天津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 公告2017年第7号) 6 L$ h: @4 g7 T6 T
12.生育津贴 & u$ X, }5 b% Q7 k5 D! M2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2 R3 v7 r4 g/ ~13.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 j( y2 U& K9 Y( T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 o9 p& w7 o4 w- r; x: n(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 K# R$ K1 E# Q$ }8 W0 B' I9 l/ ]14.商业健康保险 n: N' o0 }9 |1 {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 P1 f$ X8 T6 X9 ~- `* \9 V
15.供暖费补贴
+ i8 m( W- z# i5 Z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 W) ], V! `% \7 f$ t# D
【例】辽宁省: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规定: “一、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h2 N1 F; W2 S, F3 i) b
1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 y2 Z! Q8 e! ^: p9 h.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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