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要给予保护!
: P- K* ?0 B* ?2 \, Q) k, X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受到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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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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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在其他方面,也给予女性不少“保护”,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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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9 f% L6 w8 z- m7 B, v+ C3 |* y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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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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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 |7 k' q( G' X1 d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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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 y2 |4 R6 m( g- J: a5 o) F! |; f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3 f( ^) U1 P- v女职工多的单位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3 H9 @1 D6 }- q5 w. d8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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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7 q- ^: {: Y1 s' g, ^8 J; }' U5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9 U. a- ]: c+ A" D(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S& o) m' q# U0 R+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3 X) W; M% f( V! c(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8 z+ Y5 {6 g8 g9 J(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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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9 n& n: x0 d; }3 N. ^4 H- B二、“月经假”其实由来已久,有人却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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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月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
4 v5 u0 Z+ ]1 L R; d7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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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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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 c& |& L/ e* q' |. `# z& J3 Q1 @# Z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4 I( z4 V5 M- j; [( t$ A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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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微信公众号税税通,每天发布最新
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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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4 s3 t8 n9 p2 Y Q3 g8 k7 H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
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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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4 `% T6 C) D' D. q$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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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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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
1 h, d3 e% b" w据法制日报报道,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 Z: Y' N; C0 l% L8 W ^4 t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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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间隔时间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这需要诸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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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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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财务群体之中,70%以上是女性,不知道大家对于“月经假”是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