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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考试章节考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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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6 15: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监管体系
  第三节 银行业法律体系
  依法合规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前提。银行管理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防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也有助于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本章的学习,银行管理人员应了解我国银行业法律框架体系,熟悉和掌握与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考点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1)机构准入许可。
  (2)业务准入许可。
  (3)人员准入许可。
  (4)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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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15: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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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15: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点2:《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

  1.检查监督权

  2.建议检查监督权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三)法律责任

  为惩罚违法行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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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15: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点3:《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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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15: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一是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二是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三是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2.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从贷款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以及业务保障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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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15: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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