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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已认证,还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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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3: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于购买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并不符合作废条件,所以不能进行作废处理,建议由销售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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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4: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并不符合作废条件,所以不能进行作废处理,建议由销售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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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5: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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