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国税发〔2017〕108号文中:“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所指“跨区涉税事项报验”是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这项管理制度,而非这项制度中的“跨区涉税事项报验”这一环节。文件意思是指纳税人在安徽省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是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 文件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皖国税发〔2017〕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