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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咨询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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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9: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征科处审核人:徐松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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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09: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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