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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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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2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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