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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还在为公司操心“金四监控系统”?税务已经盯上个人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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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2: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集(jia)万千财会于一身的亿企君,最近的朋友圈被这样一个动态刷屏:

事实真是这样吗?

很不幸的告诉大家:

是的!最近各家银行都在忙活着和税局的系统做对接!并将把部分金融账户的数据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不幸中的万幸是,这里的部分金融账户指的是非居民金融账户!


十万个为什么分割线

什么是非居民金融账户: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为什么需要报送金融账户信息: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报送什么信息: 戳上一连接查看原文第三十五条

实施信息自动交换的意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回到正题的分割线

对于居民企业银行的交易数据,税务局早已经做好了打算: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然而,该修订案目前还未通过。

现行征管法中对于要求银行提供资料的规定为:(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所以,目前居民企业的金融账户信息还没有相关文件要求自动上报给税务局;大家在朋友圈看到的“金四监控系统”通知,系谣言!请大家以国家税务局公告为准,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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