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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2)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解释】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 2.个人账户 (1)按照现行政策,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解释】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4)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特殊规定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而非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考点21】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3.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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