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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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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5: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点25】工伤保险

  1.生育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释】(1)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解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链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考点26】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1.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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