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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且不违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2: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3: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据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问题4: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问题5: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问题6: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问题7: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有何规定?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8: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稽核比对?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9:我公司新购置了商业用房准备装修后作为营业网点,请问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需要分两年才能抵扣?
答: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根据装饰不动产占不动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因此,如果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应计算在装饰不动产的费用中。
问题10:增值税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11:企业购买商品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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