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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的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能否与留抵税额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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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18: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公司截止2016年3月20日有前期留抵税额10万元。本期税务检查时发现2016年元月份有一笔对外赠送的礼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纳税,涉及补缴增值税2万元,并处滞纳金200元。我们能否用留抵税额抵减这部分欠税及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一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第二条“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都可以与前期留抵税额抵减,应凭税务机关填开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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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1 18: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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