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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判决企业以不动产抵债,抵债额为10年前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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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4: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法院判决企业以不动产抵债,抵债额为10年前的房价,是否应根据36号文调整计税价格  
  答:遵循司法判决高于行政认定的原则,该情形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中“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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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7 14: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院判决企业以不动产抵债,抵债额为10年前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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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1: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循司法判决高于行政认定的原则,该情形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中“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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