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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
(三)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继续推广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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