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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再看看地方政策规定: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应到国税机关办理。需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的冠名发票,应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定期报送发票电子数据。
因此,“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同样适用国税机关的防伪措施,套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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