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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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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3: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税法中只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汇总开具,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无相关规定。

补充:为了核算和税前扣除的补充证据,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要求提供清单,但是可以不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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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4: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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