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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其中第一条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广泛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笔者对16号公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1、16号公告的影响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16号公告核心内容: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笔者理解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作为货物或服务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3、上位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中就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次16号公告是对国税发〔2008〕80号的补充和完善。
4、少数本就规范操作的纳税人: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早已要求销售方开具抬头为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但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引起足够重视。少部分规范的企业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销售方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当然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还引起开票方的反感,认为其吹毛求疵,1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少部分企业纳税人肯定是有利,以后说服卖家就有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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