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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项目的清包工可否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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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2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假如我司针对一家客户前后有2个清包工项目,是否可以一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否受36个月的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一《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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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21: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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