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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能否相互弥补及填表把握不准确
在这里,让小编先为您列举4个填报案例吧:
1.C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4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
2.D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4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14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140万元。
3.E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4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
4.F企业年度应税项目所得-4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则其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60万元;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填列0。
现在问题来了,为什么在案例4中,F企业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原则与前三个案例不同,不直接等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所得之和、而要按0计算呢?
表A100000与表A106000的填报说明里有相应的明确描述:
——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案例4中,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第20行“减:所得减免”为100万元,则表A106000第6行第2列=6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由于规定减至0止,因此这里应填入0。
换句话说,这是总局2014年63号公告相关填报说明中明确的一项规定,即:应税项目所得与免税项目所得可以相互抵减,但所得减免不得增加可弥补亏损额。
另外,有一个风险点请大家务必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表A106000第6行2列“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含义不同,所填列的数字也不一定相等,如上面的案例4就是佐证。大家在填报这两张表的时候,千万不要搞混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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