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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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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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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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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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