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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建筑业1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第12列中11%适用税率填列了差额扣除数,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填列的应税项目名称为税率11%的建筑服务,同时在第4列进行差额扣除,未进行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分包款应以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结论:A公司既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将分包款进行进项抵扣,不应采用差额扣除方式。
案例二:建筑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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