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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解答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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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6: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1、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作为多缴税款,抵减下期应缴税款。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两线并行。

  2、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二、由于自来水厂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自来水是否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房地产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即商品和服务名称为“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同时代收住户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同时有代理服务、转售水电费等业务,那么其购入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用于代理服务、转售水电费等进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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