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总公司在税务局领取的发票,可以拿到分公司由分公司开具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一个城市,但是属不同的县区管辖,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公司。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彭红玲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所以,总公司在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不可以拿到分公司由分公司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