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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一款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同时本月对外赠送给某单位该产品一台,在增值税上对该赠送行为视同销售时,平均单价的计算是否同时包含内销和外销的价格,还是仅包含内销的价格即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只对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未对视同销售的平均价格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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