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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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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7: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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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3: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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