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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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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7 06: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给企业带来了好消息: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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