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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预收租金收入跨2017年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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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预收租金收入跨2017年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2017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收入可享受小微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后的租金收入可享受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未达到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相关优惠政策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时间标准执行。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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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20: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预收租金收入跨2017年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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