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企业向商店购买物品出口,商店没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解决?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贵公司是外贸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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