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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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