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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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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0: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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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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