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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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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附件4:
其他退税原因:
c:计税价格错误;
d:厂牌型号型号或配置选择错误;
e:异地重复缴税退税;
f:;税率选择错误;
g:误收退税;
h:其他。
因此,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退税情形,不能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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