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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