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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8: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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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如果酒店出租场地时未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则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票;如果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则属于会议服务,若同时提供其他服务,如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等,应分开开具发票,不得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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