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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某企业与非公司员工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流动资金350万元,约定年借款利率为20%,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1. 2012年9月28日,企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前半年(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利息为35万元(350×20%×6/12)的支付发票,扣缴利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 680元,当日分别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依据发票记入“财务费用”35万元。
2. 2012年12月31日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确认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应付利息”17.50万元(350×20%×3/12),记入“财务费用”17.50万元。
企业于2013年3月28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后半年(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利息为35万元的支付发票,扣缴利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 680元,当日分别以银行存款支付。
3. 2013年4月20日企业办理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计入当年度的52.50万元(35+17.50)利息问题未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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