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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